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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    我們組織章程如下


    86.04.19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
    89.01.28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
    96.09.13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
    100.06.29第六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
    101.10.15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





    第一章 總 則
    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新聞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  第 二 條:本會以實踐民主社會,闡揚固有文化,提高新聞從業人員品德及新聞學術研究,促進文化交流,樹立會員清譽,服務國家社會為宗旨。
    第 三 條:保障會員工作權益,改善會員福利為前提。
    第 四 條:本會以高雄市行政轄區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
    區九如二路72號8樓。
    第 五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    第 六 條:本組織章程係據人民團體法(工會法)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。
    第二章 會 員
    第 七 條: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思想純正,贊同本會組織章程,在高雄市從事新聞媒體工作屬無一定雇主者,具有下列資格,得向本會申請入會,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得加入本會為會員,申請人應檢附可資佐證之文件。
    1、凡從事報紙、採訪、編輯、文宣撰寫之人員。
    2、新會員入會,應檢附被刊載之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,依序先由本會組織組負責查明申請人資料,簽註意見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始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    第 八 條: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查明屬實,即喪失其會員資格:
    1、犯刑法上規定之罪行,經司法機構正式宣告者。
      2、經法院宣告禁治產者。
    第 九 條:凡未繳納會費半年者,經催繳逾三個月仍未繳納,即停止其會權,超過半年者,得予取銷其會員資格。

 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    第 十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   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職權如左:
    1、訂定與修改章程。
        2、選舉或罷免理監事。
        3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    4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,報告財務預算決算。
        5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    6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    7、議決參加上級工會之組織,並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之代表。
        8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    9、其他依法令規定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 事項之議決。
    第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第十三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    1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      2、審查會員之資格。
        3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。
        4、議決理事,常務理事之職權。
        5、聘免會務工作人員。
        6、擬訂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預算及決算。
        7、其他有關法令及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。
    第十四條: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,理事長對內處理會務,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,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表之。
    第十五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    1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      2、審核本會各項會務之推動狀況。
      3、稽核本會年度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情。
        4、考核本會會員之言行及會務工作人員之勤惰。
    第十六條: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 常會 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    第十七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均為無給職。
    第十八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    1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    2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    3、被罷免或撤職者。
        4、受停權處分者。
    第十九條:本會設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    第 廿 條:本會得依事實需要設置總務組、組訓組、研究組、福利組、活動組、公關係,或委員會,各組負責人由常務理、監事兼任,均無給職。
    第廿一條: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,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為當屆理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    第廿二條:本會依法加入高雄市總工會為會員及加入高雄市職業總工會為會員。
    第四章 會 議
    第廿三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    第廿四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  第廿五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主持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主持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,或臨時會議。前項議會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  第廿六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
    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得由候補理事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    第廿七條:本會各種會議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均需過半數之出席,方得開會,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
   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
    第廿八條: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:
    1、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       2、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貳元,於每年大會時繳納。
    第廿九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案,維護新聞道德,保障本會信譽之義務。
    第 卅 條: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  第卅一條:本會會員享有本會所舉辦各項福利之權利及參加各項活動之義務。

  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    第卅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    1、會員入會費。
      2、會員常年會費。
       3、會員樂捐收入。
        4、贊助樂捐收入。
        5、其他收入(包括銀行利息收入)。
    第卅三條:本會經費收支及財務狀況,每年應向大會報告一次,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,並由理事會編造收支月報表,連單據憑證送監事會稽核。
    第卅四條:本會解散或撒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
    第七章 附 則
    第卅五條:本會辦事,各組或委員會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    第卅六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    第卅七條:本會得向參加勞、健保之會員,預收3個月的勞、健保費。
    第卅八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